主旨:有關衛生福利部會銜教育部等相關部會公告「進入高感染 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」一案,請查照。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9年12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 第1090153346號函辦理。
二、旨揭公告重點如下:
(一)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,指不易保持社交距離,會近距離 接觸不特定人,可能傳播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之室內場 所。
(二)民眾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,應佩戴口罩;未佩戴口 罩,經場域人員勸導不聽者,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 項規定, 處 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。
(三)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內有飲食需求者,得於與不特定 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之情形下,於飲食 期間暫時取 下口罩。
三、檢附旨揭公告及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名單各1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