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第6點第10款規定略以, 曾任3個月以上長期代理教師,於代理當時已取得合格校師 資格,且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規定敘薪有案,與補實 後,前後任教期間連續未曾中斷者,其代理教師之年資, 得採計辦理獎勵。 二、直轄市、縣(市)立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代理教師聘 任係屬地方政府權責,代理教師之聘任日期亦由各地方政 府及學校視實際教學需求,本權責公告徵聘並依聘約期間 予以聘用。如教師已取得合格教師證,並依規定敘薪有案 且其代理期間各學期均連續,惟因聘約導致月份不連續情 形,應不可歸責當事人,爰該段代理年資得併計為資深優 良教師獎勵年資。
(教育部109年12月2日臺教師(三)字第1090170547號函轉知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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