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國民教育法規定,凡6歲至15歲之國民,應受國民教育。
二、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,適齡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監護人入學之義務。
三、依強迫入學條例規定,凡應入學而未入學、已入學而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之適齡國民,學校應報請本區強迫入學委員會進行勸告入學,經勸告後仍不送入學、復學者,再進行書面警告,經警告仍不遵行者,處新台幣三百元罰鍰,並得以繼續處罰至入學、復學為止。
四、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,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者,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