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轉知 訪客 - 教導處 | 2021-05-15 | 點閱數: 234
一、 依據「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」及國教署110年5月3日臺教國署幼字第1100053471號函辦理。
二、 為辦理國教署學前教育行政規劃及資源、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、特殊教育相關業務,國教署擬於110學年度商借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教師至該署臺北辦公室擔任行政工作,說明如下:
(一) 教師資格:
1、 公立學校(不含偏遠、離島、原住民族地區及小型規模學校)之編制內專任教師。
2、 應具有三年以上之任教年資,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知能、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。
3、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。
4、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。
(二) 商借期限:110學年度之商借期限自110年8月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。
(三) 服務地點:國教署臺北辦公室(工作地點為臺北市)。
(四) 辦理業務:以學前教育行政規劃及資源、課程教學及人力資源、特殊教育相關業務為範疇。
(五)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。
三、 請貴校擇優推薦教師,並請教師於110年5月25日(星期二)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國教署承辦人信箱,該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(承辦人:余宛瑧,電子信箱:e-j388@mail.k12ea.gov.tw,連絡電話:(02)7736-7453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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