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維護同仁健康權,請同仁確實遵守公務員服務法及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等規範,相關工時管控及稽核事項詳如說明。
2024-05-14 · 人事主任 · 人事室 · 點閱數:402
如同仁為搶救重大災害、處理緊急或重大突發事件、辦理重大專案業務,每日工時及每月延長辦公時數,分別以不超過14小時及80小時為原則;且每日工時超過14小時,或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於事由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報桃園市政府備查。另如為辦理季節性、週期性工作,每日工時不得超過12小時,每月延長辦公時數不得超過80小時;且每月延長辦公時數超過60小時者,應事前經桃園市政府同意,並以2個月為限,必要時得再延長1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