「傳染病分類及第四類與第五類傳染病之防治措施」,業經衛生福利部於112年4月28日以衛授疾字第1120100478號公告修正,詳如說明。
公告 2023-05-09 · 護理師 曾綉娟 · 輔導室 · 點閱數:191
說明: |
一、 | 依據桃園市政府112年5月2日府衛疾字第1120114888號函辦理。 |
二、 | 旨揭公告係將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」自第五類傳染病調整為第四類傳染病,並維持原傳染病名稱。 |
三、 | 檢附旨揭公告1份,亦可逕至本局首頁/肺炎防疫/新冠肺炎防疫專區處查詢運用。 |